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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6776088VOCs控制與傳統大氣污染物控制的不同點在于其污染產生形式。傳統大氣污染物如NOx、SO2等,大多由燃燒過程或加熱設備產生,經引風設備收集至污染防治裝置后排放,所以控制方向以煙道氣檢測為主。但是對于VOCs而言,由于其具有揮發性,凡是使用含有VOCs物質的儲存、運送、混合、攪拌、清洗、涂裝、干燥及其它處理工序,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。因此對其控制方式由傳統的排氣筒排放控制,擴展到所有可能排放VOCs的過程。
適用范圍
按VOCs排放形式,可分為固定管道排放與無組織排放兩大類。固定管道排放是指污染物經由排氣筒(煙囪)的有組織排放。無組織排放是指工藝操作中不經排氣筒的污染物無組織逸散,根據源類型可分為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、有機液體儲存、有機液體轉移輸送、敞開液面揮發以及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5類源,其中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、有機液體儲存、有機液體轉移輸送、敞開液面揮發為通用設施無組織排放源。
因VOCs的易揮發特性,決定了其無組織逸散較多,在石化等一些行業,70%以上的VOCs排放來自無組織逸散。通用設施的無組織排放源具有行業共通性,可通過大致相同的策略(如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、儲罐的高效密封、廢水池等敞開液面加蓋等)予以控制,因此可以超越各VOCs具體排放行業,提出具有普遍性的統一控制要求,制訂通用VOCs排放設備(設施)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,即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。通用標準的制訂既避免了各行業標準制訂過程中重復工作,提高控制效率,又防止了具體行業排放標準制訂時的隨意性,使標準體系設置更加合理、科學。
目前VOCs行業排放標準多是針對工藝有組織排氣制訂的標準,這些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既可執行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,也可在行業標準中進行補充規定或另行規定;沒有VOCs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,則執行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。